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晨練大媽倒走被兒童車絆倒摔骨折 索賠被駁回

2020-09-17 10:53 來源: 編輯:現(xiàn)代快報 瀏覽量:0

(見習記者 柴軍虎)在小區(qū)內廣場進行倒走健身,結果被一輛靜止停放的兒童小推車絆倒骨折,手術治療出院后,李大媽將當時放置小車的王大媽訴至法院,并向王大媽索賠醫(yī)療費 5 萬余元。現(xiàn)代快報記者了解到,近日,蘇州市虎丘區(qū)人民法院判決了這起案件,駁回了原告李大媽的訴訟請求。李大媽不服提起上訴后,被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駁回,維持原判。

△案發(fā)廣場

2016 年 9 月 20 日早上 9 點左右,李大媽在廣場內繞著下水井蓋所圈圍的圓形區(qū)域倒走健身。此時,王大媽將孫女的小推車放置在廣場內后,帶著孫女去附近玩耍了。不料,正在倒走的李大媽撞到小推車后倒地受傷,經診斷為右股骨頸骨折,并接受手術治療住院 11 天。" 我平常有散步健身的習慣,之所以會出意外,就是因為王大媽隨意放置兒童車。" 李大媽稱,她不知道王大媽何時放置的兒童小推車,在倒走前沒有發(fā)現(xiàn)廣場內有任何障礙物。" 王大媽帶著孫女在廣場外面玩,我是按照不規(guī)則的圓圈倒著行走,沒有觀察后面的情況,結果倒走了兩三圈就摔倒了,摔倒時才看到王大媽從廣場外面下來。"

庭審中,王大媽認為該案已經超過訴訟時效。" 根據(jù)規(guī)定,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。" 承辦人說,訴訟時效期間,是在自權利人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。

法院審理認為,事發(fā)場所為小區(qū)內一處下沉式廣場,屬于公共場所,四周有多處臺階可供人進出,并沒有禁止性規(guī)定載明不允許將兒童小推車放置于該場所。李大媽作為一名成年人,對于倒走會產生的安全隱患具有認知能力,在沒有觀察身后情況,導致自己撞到停放在廣場兒童小推車后受傷,是李大媽自身過錯導致,應承擔相應后果。

法院認為,王大媽帶孫女在廣場玩耍,臨時停放兒童小推車屬于正常行為,不存在過錯。" 李大媽倒走時的軌跡大致是圓圈狀,倒走時可以觀察到的視線范圍也是不斷擴大的。" 承辦人介紹,李大媽倒走的圓圈直徑約 6 米,在倒走的過程中理應發(fā)現(xiàn)被告放置了兒童小推車。

" 假設如李大媽所言,但她應該在倒走半圈的過程中,至少會發(fā)現(xiàn)王大媽從廣場外面下來、放置兒童小推車、返回廣場外面三個行為。" 承辦人表示,王大媽當時近 60 周歲,年紀較大,還帶著孫女,要完成上述三個行為,李大媽應該會發(fā)現(xiàn)。所以對李大媽因未注意到何時放置,繞圈倒走了兩三圈后摔倒的意見,法院不予采納。

最終一審、二審均判決駁回。(法院供圖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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